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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85號
債 權 人 陳冠宇
債 務 人 邱偉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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