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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段淑君
債 務 人 徐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段淑君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徐秀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1萬9,707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債務人應於108年2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08年07月12 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段淑君自民國108年09月01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9,707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徐秀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淑君、徐│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9707│秀英 │8月01日起 │3月03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0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淑君、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9707│秀英 │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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