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3244,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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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藍增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止,每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債務人藍增材前於104 年5 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10,000 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58,742 元,及自108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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