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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7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春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叁仟伍佰零捌元,其中:(一) 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玖仟壹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 捌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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