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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文彥
債 務 人 丁彥傑
債 務 人 蔡欣佳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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