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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債 務 人 杜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 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二) 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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