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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4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莊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9月2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8924 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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