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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林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 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 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 新臺幣捌拾萬壹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
(四) 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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