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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8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戴芷芸
債 務 人 周弘澤即周郁富
債 務 人 周進益
一、債務人周弘澤即周郁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其中:(一)玖佰捌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貳佰叁拾陸萬零捌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月)。
債務人周弘澤即周郁富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若對債務人周弘澤即周郁富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進益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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