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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陸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叁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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