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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奕恩
債 務 人 倍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浩濬
債 務 人 江浩濬
債 務 人 周沛勻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柒萬貳仟肆佰伍拾陸點陸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
㈡美金柒萬伍仟捌佰壹拾捌點柒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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