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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5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葉斯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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