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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天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天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96年8 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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