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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林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叁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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