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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江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柒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按聲請狀內所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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