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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妙芳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慧婷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妙榮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妙吟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宥榛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宏明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銘宏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彰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叁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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