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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1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 務 人 楊程宇(原名:楊慶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零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990 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 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22 年10月21日止,利率依年利率2.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 %,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二),依前揭契約「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竟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債權人迄今仍有新臺幣8,022,173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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