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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12月1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8,088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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