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8246,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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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債 權 人 沈文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偉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偉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主張債務人提出之施工報價單上所列工程皆未完成、驗收,且安裝之品項均遭債務人破壞拆除,故請求返還前已支付工程費用1,870,601 元,及因債務人未依約於108 年8 月完工,致債權人損失108 年8 月至109 年4 月每月38,000元之租金損失,計304,000 元,因此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合計2,174,601元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一)補債權證明文件(含契約、報價單、計算租金收益之依據,並標註列印譯文中與請求金額有關部分)(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各款項發生日期、金額及其佐證資料)(三)補債務人林存偉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四)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債權人係委託沁新創意美學公司或是林偉存個人進行裝修?)」,該裁定經合法送達債權人,債權人復提出沁新創意美學有限公司108 年8 月30日之工程報價單以及591 租屋網站之最新套房價格等資料,然未釋明其向債務人個人請求上揭款項之依據,縱債務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屬不同之權利主體;

本件債權人既與沁新創意美學有限公司為承攬關係,又經本院通知補正後仍未提出其向債務人林存偉個人請求之依據,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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