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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21號
債 權 人 曾秋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雅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雅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主張債務人名下之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積欠債權人109 年4 月1 日至30日間之工資3,800 元、14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14,000元、30日預告期間工資30,000元、資遣費180,000元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通知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補債權證明文件(提出聲明中所述證物1 )(受僱於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說明以林雅珍為債務人之原因)(二)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三)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債權人於109 年6 月15日收受該裁定,雖提出法人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於補正狀內註明「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林雅珍」,然仍未釋明其向債務人個人請求給付上揭薪資之原因,縱債務人為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屬不同之權利主體;
本件債權人當係與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間成立僱傭關係,且經本院通知補正後仍未提出其向債務人林雅珍個人請求之依據,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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