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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1號
債 權 人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裕峰
債 權 人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裕峰
債 務 人 聯虹天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政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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