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21384,2020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84號
債 權 人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妙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愛福利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之聲證1 至聲證3 (109 年6 月9 日聲請狀內漏未附卷)

二、更正聲請暨陳報狀內所載「附表:聲請人各項請求金額項目、算式及依據」(109 年7 月間補正資料漏未附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