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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李嘉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陸萬陸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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