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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李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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