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22512,2020080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1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朱苡禎即朱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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