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98號
債 權 人 張玉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奇宏即遊戲盒子企業社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積欠6 個月之薪資、資遣費之計算公式,或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二、釋明請求積欠6 個月薪資逾投保提繳工資額之原因及其依據(如:薪資單、每月薪資轉帳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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