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23934,202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4號
債 權 人 歐堡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繼祥

債 務 人 李政雄



債 務 人 李正信


債 務 人 李正旺



債 務 人 李天賜

債 務 人 李清山


債 務 人 李玉蓮


債 務 人 洪莉莉


債 務 人 洪福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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