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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5號
債 權 人 禾碁國際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稚庭
債 務 人 李永慶
債 務 人 李永盛
一、債務人李永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永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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