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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95號
債 權 人 林口空間樂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錝峖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錢建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錢建銘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6 樓之住戶,因積欠民國107 年4 月1 日至109 年4 月30日之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因此對之聲請支付命令等語,經本院於109 年7 月25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提出債務人為該址建物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嗣債權人於109 年8 月4 日陳報因債務人並非其社區內之區分所有權人,因此無法提供債務人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然債務人既非該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管理費,即難認為有理由,依上揭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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