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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25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張守仁
債 務 人 林政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守仁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張守仁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貳仟零伍拾伍元部分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債權人張守仁請求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依民法之規定對債務人無請求權存在,該部分聲請非有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被異議之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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