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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70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方鐘永
債 務 人 劉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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