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25329,202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堯中
債 務 人 蔬果大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利

債 務 人 福本鄉子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五計算之利息,與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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