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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興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興隆於92年01月2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1,063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9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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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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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興隆 │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5397 │ │年09月12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 年│ │ │
│ │ │ │8 月31日止按│ │ │
│ │ │ │年息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 │ │ │
│ │ │ │年9 月01日起│ │ │
├──┼───┼─────┼──────┼──────┼───────┤
│ 002│新臺幣│王興隆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182 │ │年01月13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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