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26055,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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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管宥承即管禹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零玖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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