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73號
債 權 人 傅上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雅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得請求之債權依據。(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並未載有債權人之姓名,請提出足佐確有借款事實之相關書據;
倘債權人非借款人,請提出相關債權讓與證明書件及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