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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3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魏君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壹拾伍萬伍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叁萬陸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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