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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
債 權 人 王昌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
債 務 人 蕭啓耀
債 務 人 黃少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中,對債務人蕭啓耀、黃少泓之聲請分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為新臺幣壹仟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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