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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宜君
債 務 人 陳俞叡
債 務 人 卓月蘭
一、債務人陳俞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陸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俞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卓月蘭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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