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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
債 權 人 鄭得揚
債 務 人 天奇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鵬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該公司有選任特別代理人,應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狀影本) 。
二、債務人公司現任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業於108 年10月3 日死亡,依法應改選新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債權人雖主張其選任第三人林鵬賓為特別代理人,惟依法債權人僅有聲請法院( 即向本院民事庭)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權,並無自己選定之權,債權人109 年4 月2 日陳報狀陳報內容與法未合,應另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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