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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湯楊春妹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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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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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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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206109-4 │1 │9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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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73269-0 │1 │1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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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358093-1 │1 │86 │ │
├──┼──────────────┼──────────────┼───┼────┼───┤
│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446976-7 │1 │23 │ │
├──┼──────────────┼──────────────┼───┼────┼───┤
│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533204-8 │1 │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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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608465-0 │1 │2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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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674791-8 │1 │1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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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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