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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李國宏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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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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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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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36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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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37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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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38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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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39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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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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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1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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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2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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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3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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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4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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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5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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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6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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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7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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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8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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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49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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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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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1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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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2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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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3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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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4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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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5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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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6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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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7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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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8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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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59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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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56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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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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