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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世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7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於同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
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110年12月14日公告之認可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管理人製作之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4日109板清算仁字第14號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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