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票,1417,202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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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楊唯荺

相 對 人 劉力綾(原名:劉亞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聲請人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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