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票,2403,2020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王宥寧
相 對 人 林立宸即林靖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CH6050785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票號CH6050785 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403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2   │      │
├──┼───────┼───────┼───────┼───────┼──────┼───┤
│002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1   │      │
├──┼───────┼───────┼───────┼───────┼──────┼───┤
│003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0   │      │
├──┼───────┼───────┼───────┼───────┼──────┼───┤
│004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5   │      │
├──┼───────┼───────┼───────┼───────┼──────┼───┤
│005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4   │      │
├──┼───────┼───────┼───────┼───────┼──────┼───┤
│006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3   │      │
├──┼───────┼───────┼───────┼───────┼──────┼───┤
│007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8   │      │
├──┼───────┼───────┼───────┼───────┼──────┼───┤
│008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7   │      │
├──┼───────┼───────┼───────┼───────┼──────┼───┤
│009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6   │      │
├──┼───────┼───────┼───────┼───────┼──────┼───┤
│010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81   │      │
├──┼───────┼───────┼───────┼───────┼──────┼───┤
│011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80   │      │
├──┼───────┼───────┼───────┼───────┼──────┼───┤
│012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79   │      │
├──┼───────┼───────┼───────┼───────┼──────┼───┤
│013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84   │      │
├──┼───────┼───────┼───────┼───────┼──────┼───┤
│014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83   │      │
├──┼───────┼───────┼───────┼───────┼──────┼───┤
│015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82   │      │
├──┼───────┼───────┼───────┼───────┼──────┼───┤
│016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88   │      │
├──┼───────┼───────┼───────┼───────┼──────┼───┤
│017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87   │      │
├──┼───────┼───────┼───────┼───────┼──────┼───┤
│018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90   │      │
├──┼───────┼───────┼───────┼───────┼──────┼───┤
│019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89   │      │
├──┼───────┼───────┼───────┼───────┼──────┼───┤
│020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86   │      │
├──┼───────┼───────┼───────┼───────┼──────┼───┤
│021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93   │      │
├──┼───────┼───────┼───────┼───────┼──────┼───┤
│022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92   │      │
├──┼───────┼───────┼───────┼───────┼──────┼───┤
│023 │108年11月3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日 │CH6050791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