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20號
聲 請 人 李文川
相 對 人 劉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自附表所示之日請求,但聲請狀內無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