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相 對 人 王宏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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