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李欣宜
相 對 人 張崇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票號CH580534、CH467576、CH467577、CH467578號本票右上所記載之吳歡喜是否為票據受款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