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許沛晴
王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張博翔設籍住所為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4樓之3,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