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繼,326,2020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李承峰(即林芊樺原名林淑釵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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