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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蓋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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